华民慈善基金会在深圳前海探索设立试点公益信托公司
来源: 苏信理财 时间:2014-03-05
2月21日,华民慈善基金会与深圳市民政局就落实深圳市2014年1号文件有关发展公益信托的精神,经认真协商,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旨在共同推动试点公益信托公司项目在深圳市前海落地的各项工作。备忘录认为,深圳市作为全国慈善发展的先锋城市,有志于担当全国慈善体制机制创新的试验田;华民慈善基金会是国家批准、民政部主管并在民政部注册的全国原始出资额最大的非公募基金会,以发展现代慈善事业为使命,致力于用“资本精神”改变传统的慈善理念,在慈善理论创新、慈善项目开展、慈善事业推动特别是慈善国际化等方面走在全国基金会前列。深圳市民政局和华民慈善基金会研究决定,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托深圳前海国家级金融创新平台开展公益信托运行模式创新试点,共同推动成立公益信托公司落地深圳前海,为中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作出新的探索。
设立试点公益信托公司的历史渊源和现实背景
公益信托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19世纪中后期以来,美国的公益信托制度得到了发扬光大。中国古代很早就出现过以家族或宗族慈善为内容的公益信托雏形,比较典型的范仲淹创立的“范氏义庄”。清末民初,我国开始学习和借鉴西方经验,曾尝试建立现代的公益信托制度。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公益慈善事业重新得到发展。2001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首次规定了“公益信托”,但由于缺少具体明确的程序性规范,“公益信托”制度至今仍没有落地。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了非公募基金会是一种慈善组织形式,但也处在易“生”难“长”的状态。在美国,既有专门的共同基金为众多非营利机构投资理财,也有用“个人或家族信托基金+私人基金会”模式为基金会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如果中国能够探索成立一种公益信托公司制度,既能为慈善基金会的非现金捐赠和投资保值设立“过桥”机制,又能使公益信托制度得以真正落地并逐步完善,无疑能达到政府认可、捐赠人满意、基金会接受和社会公众放心等多方共赢的效果。
在深圳前海探索设立试点公益信托公司的基本原则
从实践上看,试点公益信托公司是按公益信托的目的和要求而设立的公益信托专业管理公司。试点公益信托公司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企业,并且把现代公司制度和现代金融方式融入社会制度创新过程,成为巨额慈善善款源源不断的来源。总体原则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从制度建设和实践操作上建立试点公益信托公司的运营模式。公益信托公司的运行模式主要围绕四种方式展开:一是以直接救灾救济为项目标准而做的信托项目;二是捐赠性信托项目,特别是大额捐赠信托项目,目前这种捐赠困难相当大;三是带有附加捐赠的商业信托计划,约定收益的一部分收益给公益,一部分给捐赠人;四是代基金会理财。试点公益信托公司的运营模式是一种制度创新,需要从国内外、从各方面吸取经验,突破现行体制弊端,推动从制度和操作两上方面进行改革,实现新的发展。
在深圳前海设立试点公益信托公司的现实可能性
从体制创新层面上看,深圳进一步加大了全面深化金融体系改革创新的工作力度。深圳市政府2014年1号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家族信托和慈善公益信托运行模式,支持财富传承和公益事业发展”等意见,为开展公益信托指明了方向。同时,前海具备了开展金融创新的政策环境和条件。国务院关于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开发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中,支持前海在金融改革创新方面先行先试,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支持前海开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的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业务模式创新等。并且,深圳在探索社会治理和慈善事业创新等方面获得了国家有关部委的明确授权。在民政部与深圳市人民政府签署的《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中,对深圳在探索社会治理和慈善事业创新等方面赋予了发挥先行先试作用、促进社会体制改革和探索构建现代民政等三项职责,这三项职责为在前海设立试点公益信托公司创造了政策条件,也给深圳公益慈善管理部门赋予了明确的职责。
在深圳前海设立试点公益信托公司的重大意义
从根本上说,公益信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解决社会公益慈善组织资金资源瓶颈的重要举措。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的重大意义:一是从制度上引导和发掘潜在的巨额财富转变为公益慈善基金。目前,全国潜在的巨额公益基金尚未得到有效开发和利用,设立公益信托公司可以吸纳深圳乃至全国的巨额财富捐赠,并发挥其巨大的公益效益。二是设立专业的公益信托公司本身就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现代社会,由专业的公益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公益信托资金进行运作更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将巨额的公益信托财富投入信托必然会比非专业机构、非专业人士对财富和资金的运作要稳妥和高效。三是有等利于进一步提升慈善事业的信誉度和美誉度。公益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托管人对公益资金进行管理,向全社会公示,接受多方面的监督,有利于进一步激发深圳乃至全国潜在的巨大慈善公益热情,为国内先富阶层的巨大财富提供一个吸引力极强极高的出口,以慈善公益的方式实现人生的社会价值。
在深圳前海设立试点信托公司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
华民慈善基金会与深圳市民政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后,2月27日同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签署了项目合作协议,由此形成了一个由政府、基金会和科研机构共同组成的公益信托公司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合作协商机制,并展开工作。三方将在完成“在前海国家级金融创新平台开展公益信托公司试点课题调研”的基础上起草《深圳市公益慈善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公益信托许可办法》、《公益信托公司监管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推动试点公益信托公司在深圳前海落地,并发挥其金融创新与社会创新的作用,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探索一种新的成功机制。
设立试点公益信托公司的历史渊源和现实背景
公益信托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19世纪中后期以来,美国的公益信托制度得到了发扬光大。中国古代很早就出现过以家族或宗族慈善为内容的公益信托雏形,比较典型的范仲淹创立的“范氏义庄”。清末民初,我国开始学习和借鉴西方经验,曾尝试建立现代的公益信托制度。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公益慈善事业重新得到发展。2001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首次规定了“公益信托”,但由于缺少具体明确的程序性规范,“公益信托”制度至今仍没有落地。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了非公募基金会是一种慈善组织形式,但也处在易“生”难“长”的状态。在美国,既有专门的共同基金为众多非营利机构投资理财,也有用“个人或家族信托基金+私人基金会”模式为基金会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如果中国能够探索成立一种公益信托公司制度,既能为慈善基金会的非现金捐赠和投资保值设立“过桥”机制,又能使公益信托制度得以真正落地并逐步完善,无疑能达到政府认可、捐赠人满意、基金会接受和社会公众放心等多方共赢的效果。
在深圳前海探索设立试点公益信托公司的基本原则
从实践上看,试点公益信托公司是按公益信托的目的和要求而设立的公益信托专业管理公司。试点公益信托公司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企业,并且把现代公司制度和现代金融方式融入社会制度创新过程,成为巨额慈善善款源源不断的来源。总体原则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从制度建设和实践操作上建立试点公益信托公司的运营模式。公益信托公司的运行模式主要围绕四种方式展开:一是以直接救灾救济为项目标准而做的信托项目;二是捐赠性信托项目,特别是大额捐赠信托项目,目前这种捐赠困难相当大;三是带有附加捐赠的商业信托计划,约定收益的一部分收益给公益,一部分给捐赠人;四是代基金会理财。试点公益信托公司的运营模式是一种制度创新,需要从国内外、从各方面吸取经验,突破现行体制弊端,推动从制度和操作两上方面进行改革,实现新的发展。
在深圳前海设立试点公益信托公司的现实可能性
从体制创新层面上看,深圳进一步加大了全面深化金融体系改革创新的工作力度。深圳市政府2014年1号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家族信托和慈善公益信托运行模式,支持财富传承和公益事业发展”等意见,为开展公益信托指明了方向。同时,前海具备了开展金融创新的政策环境和条件。国务院关于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开发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中,支持前海在金融改革创新方面先行先试,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支持前海开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的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业务模式创新等。并且,深圳在探索社会治理和慈善事业创新等方面获得了国家有关部委的明确授权。在民政部与深圳市人民政府签署的《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中,对深圳在探索社会治理和慈善事业创新等方面赋予了发挥先行先试作用、促进社会体制改革和探索构建现代民政等三项职责,这三项职责为在前海设立试点公益信托公司创造了政策条件,也给深圳公益慈善管理部门赋予了明确的职责。
在深圳前海设立试点公益信托公司的重大意义
从根本上说,公益信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解决社会公益慈善组织资金资源瓶颈的重要举措。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的重大意义:一是从制度上引导和发掘潜在的巨额财富转变为公益慈善基金。目前,全国潜在的巨额公益基金尚未得到有效开发和利用,设立公益信托公司可以吸纳深圳乃至全国的巨额财富捐赠,并发挥其巨大的公益效益。二是设立专业的公益信托公司本身就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现代社会,由专业的公益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公益信托资金进行运作更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将巨额的公益信托财富投入信托必然会比非专业机构、非专业人士对财富和资金的运作要稳妥和高效。三是有等利于进一步提升慈善事业的信誉度和美誉度。公益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托管人对公益资金进行管理,向全社会公示,接受多方面的监督,有利于进一步激发深圳乃至全国潜在的巨大慈善公益热情,为国内先富阶层的巨大财富提供一个吸引力极强极高的出口,以慈善公益的方式实现人生的社会价值。
在深圳前海设立试点信托公司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
华民慈善基金会与深圳市民政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后,2月27日同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签署了项目合作协议,由此形成了一个由政府、基金会和科研机构共同组成的公益信托公司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合作协商机制,并展开工作。三方将在完成“在前海国家级金融创新平台开展公益信托公司试点课题调研”的基础上起草《深圳市公益慈善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公益信托许可办法》、《公益信托公司监管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推动试点公益信托公司在深圳前海落地,并发挥其金融创新与社会创新的作用,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探索一种新的成功机制。
(xief摘自成功杂志)